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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食物网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三章 交易会员及管理

第四章 交易产品标准

第五章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六章 网上交易细则
第七章 买卖合同及其执行管理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九章 交易佣金

第十章 附件(可下载)

中华食物网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 T18769 —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食物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交易、信息、质检、运输等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为农粮商品流通构建先进、高效、经济的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平台。
第三条 中华食物网实行会员管理制,所有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为中华食物网的交易会员。所有交易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华食物网”所有,中华食物网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市场变化需要及时对交易规则做出修改,并在中华食物网网站上公示。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五条 “交易”是指通过中华食物网网上平台进行锁定商务条款,以及后续交易执行的整个交易过程。
第六条 “交易模式”是指中华食物网针对不同买卖方的需求设定的,网上锁定主要商务条款的各种方式,目前主要提供合购竞买、合购竞卖、单采、甩卖几种交易模式。中华食物网可根据市场需要公示要采用的交易模式,各种模式操作流程参见中华食物网服务产品。
第七条 “标书”是指交易发起方发起网上交易时,需要将发起方要求的所有商务条款同时发布到网上,该条款内容即为标书。
第八条 “价格”是指发起方指定的交货条件所对应的价格。如到站价、站台价、平舱价、小船板价等。
第九条 “检验滞期”是指交易执行过程中,因其中一方对品质提出异议,而提请中华食物网开展第三方检验而引起的延期交货的时间。

第三章 交易会员及管理
第十条 中华食物网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及交易会员两种。普通会员不具备交易资格。
第十一条 任何具备从事网上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华食物网普通会员。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向中华食物网提交相应的资质认证资料,并通过中华食物网资质认证、且与中华食物网签订《中华食物网交易会员交易服务协议》后方可成为交易会员。只有交易会员才具备网上发起或参与交易的权限,并可以在中华食物网进行买卖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中华食物网会员实行一个会员只能拥有一个会员号制度,会员注册成功后可对密码进行更改。会员须妥善保管会员号及密码,如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会员号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中华食物网为每个会员提供了自身账户,会员可通过自身账户免费获得更改资料、订单查询、发表博客等配套服务。
第十五条 中华食物网实行会员收费制度,目前暂时免费为会员使用。中华食物网有权适时实施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将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中华食物网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1. 中华食物网会员具有浏览中华食物网信息的权利。
2. 交易会员使用中华食物网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权利。
3. 交易会员可获得中华食物网免费交易培训。
4. 遵守中华食物网的相关交易规则、约定及其它规定的义务。
5. 维护中华食物网声誉,不做损害其他会员权利的义务。
6. 妥善保管自己在中华食物网的交易资料,包括交易账号、密码等的义务;因会员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中华食物网不对其负任何责任。
7. 确保及时提供给中华食物网的资料是会员真实的、合法的、最新的资料的义务;因会员资料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会员负责,中华食物网不对其负任何责任。
8. 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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